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出资人最近3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