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