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