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