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