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