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