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