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