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