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