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被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