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