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