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