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