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