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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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