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