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限期治理项目;

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