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八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