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六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 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