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

具备偿还贷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