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五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