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