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3套;
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3套;
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