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按污染源的种类和行政区域进行分类,按1个普查登记对象为1件进行整理编目。污染源普查档案分类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或建立档案信息检索系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