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污染源普查档案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