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