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 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 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 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本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 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保证人姓名,视为为 本票的出票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