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内容的票据,无本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票据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签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出票地的本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