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付款日期的记载;
付款地的记载;
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付款日期的记载;
付款地的记载;
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