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 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 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