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参加付款须由记载在汇票上的收款事实所证明,并须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付款人。

汇票和拒绝证书(如有的话)必须交于参加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