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汇票如为住所在付款地的人参加承兑者或住所在付款地的被指定为必要时的受托人者,持票人须向上述各人提示汇票,并在必要时至迟在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后1日的次日为之。

如未在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指定为必要时的委托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所有后 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