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凡持票人对可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前的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承兑。
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 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提示 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
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 失其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
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 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提示 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
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 失其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