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时承兑或付款。
汇票得由为维护被索偿的任何债务人的信誉而参加之人按规定承兑或支付。
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已对汇票承担责任的当 事人。
参加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内向被参加人发出其参加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 则应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如有的话)负责,但赔偿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 额为限。 第二节 参加承兑(为维护信誉)
汇票得由为维护被索偿的任何债务人的信誉而参加之人按规定承兑或支付。
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已对汇票承担责任的当 事人。
参加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内向被参加人发出其参加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 则应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如有的话)负责,但赔偿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 额为限。 第二节 参加承兑(为维护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