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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章

第一编 汇票

第六章 付款

第三十八条 定日付款或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之持票人在付款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之一作付款提示。 第三十九条 对汇票付款的受票人,得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注明收讫后交还受票人。 第四十条 不得强制汇票的持票人接受到期日前的付款。 第四十一条 如所开汇票应付的货币不是付款地的货币,其应付的金额得按到期日的价值,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债务人如不付款,持票人得按其决定要求该汇票金额依到期日或付款日的汇率,以… 第四十二条 汇票如未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所有债务人有权将款项存于主管当局,所有费用、风险和危险由持票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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