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如所开汇票应付的货币不是付款地的货币,其应付的金额得按到期日的价值,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债务人如不付款,持票人得按其决定要求该汇票金额依到期日或付款日的汇率,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

外国货币的价值依付款地的惯例决定。但出票人得规定按汇票上注明之汇率折 算该应付金额。

上项规则不适用于出票人已规定必须以某一指定的货币(规定以外币作实际支 付)支付的情况。

如用以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在出票国及付款国为名称虽同而价值相异者,应视 为指付款地的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