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三章 承兑 第二十五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一编 汇票 第三章 承兑 第二十五条 承兑应书写在汇票上,以“已承兑”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之。承兑应由受票人签名。仅有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名亦构成承兑。 如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或按照特别规定应在某一期限内提示承兑,除持票人 要求以提示日作为承兑日外,承兑的日期应为作成承兑之日。汇票如未载明承兑日 期,持票人为保留其向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须在适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以 证明此项遗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