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票人得要求在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作第二次提示。有关当事人不得以该项要求未在拒绝证书上注明而作为不履行该要求的理由。

持票人无义务把提示承兑的汇票放弃给受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