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二章 背书 第十六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十六条 第一编 汇票 第二章 背书 第十六条 如以背书之连续而确立其所有权的汇票占有人,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应视为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此情况下,已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在空白背书后紧接另一背书时,最后背书的签名人,应视为以空白背书而取得汇票者。 任何人,不论以何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 ,无义务放弃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