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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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