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监督管理机制。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