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者从业单位,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有较为严重的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项目管理混乱的;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未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对约谈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在信用管理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