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