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重点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1年内3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者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者重点督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