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