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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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