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