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