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