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